小镇禁燃起争议当乡村年味遇上禁燃

2023/3/4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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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声声除旧岁”,每逢除夕之夜,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噼噼啪啪的爆竹声此起彼伏,色彩绚烂的烟花腾空而起,将节日的气氛烘托得热闹非凡,爆竹烟花也成为中国民俗文化之一。

春节将至,鄱阳县古县渡镇下发《关于全镇辖区内(包括农村)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知》,陆续在各个乡村刷出了“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标语,要求在年1月起(尤其是春节期间)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据悉,古县渡镇是江西首个发文提出全面禁燃的乡镇。

当乡村“年味”遇上“禁燃”,是该净化环境还是留下传统文化?为此,本报记者赴鄱阳县古县渡镇展开调查。

 投诉:全面禁燃政策惹争议

12月5日,记者来到鄱阳县古县渡镇,该镇大街小巷路灯早已挂起了许多灯笼,提前营造出热闹的节庆氛围。然而,记者注意到,虽是临近春节,但该县各大烟花爆竹经销商生意十分冷清。除此之外,不少商店、乡村房屋都张贴“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标语。

据悉,古县渡镇是江西首个发布全面禁燃政策的乡镇。该镇禁燃通知一出,引发当地村民讨论。

“不能放烟花爆竹了,年味也就淡了很多。”程先生告诉记者,除了春节外,当地一年四季中还有十余项民俗活动,点坟灯、菩萨庙祭祖、龙舟节、端午节、元宵节舞龙灯、中秋烧宝塔、开谱、婚丧娶嫁等活动都需要用到烟花爆竹,一旦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那么这些民俗活动就缺少了热闹氛围。

而后,记者走访古县渡镇各村了解相关情况。

在古县渡镇古南社区松下自然村,村民胡先生告诉记者,马上临近春节,往年都是“爆竹声声辞旧岁”,燃放烟花爆竹是过年的一种象征、一种氛围,更是一种精神寄托,“悄无声息”的春节总让人感觉少了些什么。

古县渡镇古南社区汪家村的汪先生向记者表示,传统习俗与乡土社会是紧密相连的,推行移风易俗是渐进的过程,不能够“一刀切”式不分区域,不分时段地全面禁燃烟花爆竹,而应该尊重农村习俗。比如政府可以倡导烟花爆竹的“减量燃放”,反对铺张浪费,这样既保留了节庆氛围,也减轻大气污染。

对此,有村民表示,禁燃烟花爆竹与传承和发扬传统文化宗旨向背离,会使得当地民俗文化渐渐消失。相关部门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方案逐步实行禁燃,而不是一刀切式的全面禁燃烟花爆竹。

调查:当地镇政府曾多次发文明确全面禁燃

10月21日,古县渡镇正式发布《古县渡镇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就此确定在全镇辖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通告中提及,为了防止大气污染,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该镇实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各村(居)委会承担各自管辖区域内禁放烟花爆竹的主体责任。

此外,该通告还提到,任何单位及个人违反通告规定,该镇殡改办、政法委、消防专职队、应急办、城管队、环卫所、派出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11月20日,古县渡镇出台了《关于全镇辖区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禁燃方案),要求禁燃区域在全镇范围内全覆盖,包括乡镇和村庄。为此,该镇还成立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领导小组,其组成成员上至镇党委、政府班子成员,下到各村支书、主任、各站所办及各单位负责人。

此外,该份禁燃方案还明确规定,对禁燃工作执行不力的人员进行问责,对违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村民采取批评教育、警告、训诫、上红黑榜、经济处罚等方式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报请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11月26日,鄱阳县古县渡镇下发《关于全镇辖区内(包括农村)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知》后,陆续在各个乡村刷出了“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标语,要求在年1月起(尤其是春节期间)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质疑:全面禁燃不符合相关管理条例规定

在程先生看来,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修订)》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古县渡镇并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全面禁燃没有法律依据。”程先生如是说。

程先生还表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涉及公众利益的要召开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等。“古县渡镇的做法,是剥夺了法律赋予公民的陈述和申辩权。”程先生如是说。

回应:政府主管部门称不禁止只倡导

是否真如程先生所言,该镇实行全面禁燃?对此,古县渡镇党委书记张尚善在接受本报全媒体记者采访时称,虽然通告上是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但主要禁燃区是在镇区、城区范围内,在其他地区(包括乡村)以倡导禁燃为主。之所以这样做,该镇完全是基于减轻基层群众负担的角度考虑。截至目前,该镇还没有村民因违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上红黑榜或接受经济处罚等情况发生。

既然《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修订)》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才能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那么古县渡镇是基于何种依据实行全面禁燃的呢?

张尚善表示,虽然相关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但管理条例并未规定县级以下政府或者乡镇不可实行禁止燃放烟火爆竹政策。

涉及群众利益是否听取了群众意见?张尚善称,该镇开展移风易俗工作以来,很多当地群众要求政府部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经该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城区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火爆竹,此后又召开2到3次大会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进行宣传。

鄱阳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袁姓工作人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办并未接到古县渡镇关于禁燃的相关信息,但该办一直以来提倡乡镇开展移风易俗工作,除了乡镇镇区范围内允许禁燃外,其他地区都是倡导禁燃,并非强制禁燃。此外,一般采取禁燃措施前需要召开相关的听证会议。对于古县渡镇此次发布的全面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实施方案,袁姓工作人员表示,她会去核实相关情况。

专家意见:于法无据情理不合应撤销《通告》

对此,行政法学专家、江西财经大学法学教授王柱国认为,古县渡镇下发的《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于法无据、于情不合、于理不通。

王柱国分析称,从古县渡镇《通告》及《实施方案》可以看出,该镇全面禁燃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然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也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制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划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的区域。”

从行政法角度来看,对私权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在上饶市人民政府、鄱阳县人民政府未出台全面禁燃禁放的规定情况下,该镇提出“法律未明确镇政府禁燃违法即可为”是违法的,实际上,政府部门的行为应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古县渡镇并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求禁燃于法无据。

王柱国还称,烟花爆竹成为乡愁和年味的记忆符号,适度有序燃放烟花爆竹,有利于文化传承,也有利于在乡村振兴中保留传统和人文记忆。“短短一个月之内,要求乡村全面禁止燃放,于情不合、于理不通,《通告》应予撤销。”王柱国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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